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奉节县农业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388号,法定代表人昌世华。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关于公开“奉节县人民政府农地承包权XX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会议记录、承包经营权确权文件等全部材料”的申请作出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7年2月4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因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本机关决定复议期限延长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限定限期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申请的内容和方式进行公开。
申请人称:
申请人在2017年1月7日通过挂号信(编号XA13121043550)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申请人公开“你单位保存的颁发‘奉节县人民政府农地承包权XX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会议记录、承包经营权确权文件等全部材料”。经过查询,被申请人在2017年1月8日收到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9日收到申请人要求公开“奉节县人民政府农地承包权XX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会议记录、承包经营权确权文件等全部材料”的申请,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了《政府信息不予受理告知书》(奉农信访初字〔2017〕2号),于2017年1月16日通过邮局挂号方式向申请人的请求进行了答复。
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资料,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信息公开。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复函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1648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被申请人作出的奉农信访初字〔2017〕2号《政府信息不予受理告知书》,明确告知了申请人获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的途径。
被申请人不存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表后未进行答复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在2017年1月7日通过挂号信(编号XA13121043550)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申请人公开“‘奉节县人民政府农地承包权XX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会议记录、承包经营权确权文件等全部材料”。被申请人确认收到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且被申请人确认收到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关于其已经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了《政府信息不予受理告知书》(奉农信访初字〔2017〕2号)并于2017年1月16日通过邮局挂号方式向申请人的请求进行了答复的主张,缺乏真实有效的证据支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理应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对于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并送达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但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显然不能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答复并送达到了申请人,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4月 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