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奉节县农业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388号,法定代表人昌世华。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关于公开“奉节县人民政府农地承包权XX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会议记录、承包经营权确权文件等全部材料”的申请,没有按照申请公开内容和方式进行公开,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7年2月4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因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本机关决定复议期限延长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没有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限定期限内依照申请人申请的内容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
申请人在2017年1月7日通过挂号信(编号XA13121043550)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申请人公开“你单位保存的颁发‘奉节县人民政府农地承包权XX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会议记录、承包经营权确权文件等全部材料”。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奉节县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以“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复函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1648号)要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由,对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不予受理。
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公开的信息,是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过程中产生,显然不属于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故不适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
被申请人没有按照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方式进行公开,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9日收到申请人要求公开“奉节县人民政府农地承包权XX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会议记录、承包经营权确权文件等全部材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了《政府信息不予受理告知书》(奉农信访初字〔2017〕1号),于2017年1月16日通过邮局挂号方式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
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资料,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信息公开。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复函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1648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被申请人作出的奉农信访初字〔2017〕1号《政府信息不予受理告知书》,明确告知了申请人获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的途径。
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且履行了告知义务。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在2017年1月7日通过挂号信(编号XA13121043550)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申请人公开“你单位保存的颁发‘奉节县人民政府农地承包权XX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会议记录、承包经营权确权文件等全部材料”。
被申请人确认收到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了《奉节县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奉农信访初字〔2017〕1号),于2017年1月16日通过邮局挂号方式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被申请人作出的《奉节县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奉农信访初字〔2017〕1号)认为,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资料,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信息公开;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复函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1648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故决定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受理。同时,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可以按照《物权法》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九十七条至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
另查明,奉节县人民政府已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决定,撤销了奉节县人民政府农地承包权XX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人不服奉节县人民政府撤销奉节县人民政府农地承包权XX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决定,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重庆市人民政府经过审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府复〔2017〕6号),维持了奉节县人民政府撤销奉节县人民政府农地承包权XX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决定。
还查明,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2日持书面《申请书》,到奉节县农业委员会“申请复制奉节县人民政府农地承包权XX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办理过程中的全部档案材料,包括登记簿和相关登记材料、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康乐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材料的初审意见、县农业委员会对康乐镇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的审核意见等全部档案材料”。奉节县农业委员会安排县农村经营管理站站长唐安成、工作人员李光友,将奉节县人民政府农地承包权XX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全部资料交由申请人进行了查阅;但因申请人不是奉节县人民政府农地承包权XX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权利人,奉节县农业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未让申请人复制该证的档案材料。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2日持书面《申请书》,到奉节县农业委员会“申请复制奉节县人民政府农地承包权XX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办理过程中的全部档案材料,包括登记薄和相关登记材料、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康乐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材料的初审意见、县农业委员会对康乐镇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的审核意见等全部档案材料”。奉节县农业委员会安排县农村经营管理站站长唐安成、工作人员李光友,将奉节县人民政府农地承包权XX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全部资料交由申请人进行了查阅,证明被申请人实际上已经履行了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月7日再次通过挂号信(编号XA13121043550)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申请人公开“你单位保存的颁发‘奉节县人民政府农地承包权XX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会议记录、承包经营权确权文件等全部材料”,明显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所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为。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反复提出公开申请作出不予以受理的答复并无不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