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新办)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璧山区行政服务中心农委窗口。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委员会。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三)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3份,格式附后,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基本情况(原件3份,格式自拟,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提供原件备查,加盖企业公章),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情况说明(原件3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格式自拟);
(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的基本情况(原件3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复印件3份,提供原件备查,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3份,提供原件备查,加盖申请企业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原件3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格式和内容自拟);
(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复印件3份,提供原件备查,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3份,提供原件备查,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种子检验、加工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3份,清单格式自拟、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复印件3份,格式和内容自拟,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及实景照片(照片3张,由申请企业自行拍照,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3份,加盖企业公章,提供原件备查);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3份,加盖企业公章)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复印件3份,格式自拟,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3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复印件3份,格式自拟,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复印件3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十、申请接收
联系方式:重庆市璧山区行政服务中心农委窗口。
联系电话:023-41419087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受理申请。
(二)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
(三)区农委对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和种子加工、检验、仓储等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查验申请材料原件。
(四)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和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十六、结果送达
决定之日起1日内颁发,现场领取。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对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其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相对人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相对人应严格依照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确保提供材料合法真实准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农委窗口咨询电话:023-41419087
农技中心咨询电话:023-41466832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23-41400345(区纪委驻区农委纪检组),023-41419355、023-41466096(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督查科)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沿河西路南段78号锦城天秀3-2 ,2楼农委窗口;公交车交通方式可乘202路、203路、102路、103路、109路公交车到达锦城天秀站;自驾的,您的交通工具停放于重庆市璧山区行政服务中心附近停车场。
办公时间: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璧山区行政服务中心农委窗口 023-41419087
璧山区农委农技中心 023-41466832
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http://zwfw.cq.gov.cn
附录1 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录3 常见错误示例
附录4 常见问题解答


附录3 常见错误示例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中“生产经营范围”一栏按生产经营种子的作物名称填写,蔬菜、花卉、麻类按作物类别填写;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中“生产经营方式”一栏按生产、加工、包装、批发、零售或进出口填写
附录4 常见问题解答
1、哪些不需要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答: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主要农作物和非要主要农作物分别包括那些?
答:主要农作物包括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它农作物均为非主要农作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