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变更)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
(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璧山区行政服务中心农委窗口。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委员会。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已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证、副证载明信息发生变化。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变更生产品种所需材料:
1、申请表(原件3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2、生产所在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复印件3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提供原件备查);
3、生产地检疫证明(复印件3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提供原件备查);
4、基地证明(原件3份,格式和内容自拟,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5、品种介绍(提供品种审定证书、品种使用权证明、委托代制合同复印件各3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其中品种使用权证明的格式和内容自拟);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单位,应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3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提供原件备查);
6、原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一份)。
(二)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所需材料:
1、申请表(原件3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2、更换法定代表人的法定材料(如营业执照、任命书、董事会决议)(复印件3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其中任命书、董事会决议的格式自拟);
3、原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1份)。
(三)变更企业名称所需材料:
1、申请表(原件3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2、企业变更的法定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提供原件备查);
3、原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1份);
(四)变更企业住所等其它注明项目所需材料:
1、申请表(原件3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2、企业注册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复印件2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提供原件备查);
3、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4、原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1份)。
(五)变更生产地点所需要材料:
1、申请表(原件3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2、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复印件3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提供原件备查)和情况介绍(复印件3份,格式和内容自拟,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3、原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1份)。
十、申请接收
联系方式:重庆市璧山区行政服务中心农委窗口。
联系电话:023-41419087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受理申请。
(二)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
(三)区农委实地考察,查验申请材料原件。
(四)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和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十六、结果送达
决定之日起1日内颁发,现场领取。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对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其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相对人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相对人应严格依照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确保提供材料合法真实准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农委窗口咨询电话:023-41419087
农技中心咨询电话:023-41466832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23-41400345(区纪委驻区农委纪检组),023-41419355(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督查科)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沿河西路南段78号锦城天秀3-2 ,2楼农委窗口;公交车交通方式可乘202路、203路、102路、103路、109路公交车到达锦城天秀站;自驾的,您的交通工具停放于重庆市璧山区行政服务中心附近停车场。
办公时间: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6: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璧山区行政服务中心农委窗口 023-41419087
璧山区农委农技中心 023-41466832
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http://zwfw.cq.gov.cn
附录1 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录3 常见错误示例
附录4 常见问题解答


附录3 常见错误示例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中“注册资本”一栏应与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相符。
附录4 常见问题解答
1、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是多久?
答: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2、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变更需要什么时候变更?
答: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在期满六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