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动物检疫合格证(动物A、动物B)(新办)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四十一条。
(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 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16号。
(四)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3〕16号)。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璧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璧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报条件
(一)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
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临床检查健康;
4.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5.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二)饲养、经营和运输,合法捕获野生的动物:
1.来自非封锁区;
2.临床检查健康;
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动物A(跨省)
1.《检疫申报单》(原件1份,格式附后);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的,还应当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原件1份,格式附后);
3. 办理动物(A)证,其中,犬、猫和禽(主要指鸡,鸭,鹅,鸽子,鹌鹑,火鸡),还需要璧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委托璧山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提供的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备查,检测申请人不缴费)。
(二)动物B(省内)
1.《检疫申报单》(原件一份,格式附后)
十、申请接收
联系方式:各镇街畜牧兽医站
联系电话:023-41415806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提交申请。
(二)材料审查和实地检疫。
(三)行政决定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和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B)
十六、结果送达
决定之日起1日内颁发,现场领取。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对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其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相对人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相对人应严格依照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确保提供材料合法真实准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区动监所咨询电话:023-41558036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中共重庆市璧山区纪委驻区农委纪检组:023-41400345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各镇街动物检疫申报点。
办公时间: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当即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