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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区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7-12-25 16:00:21    作者:政策法规科    来源:农林局    点击:7393

林区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林区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审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林区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申请和办理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

2.《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四、受理机构

万盛经开区农林局

五、决定机构

万盛经开区农林局

六、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林区野外生产用火。

八、禁止性要求

在万盛经开区森林防火戒严期(21-1031日)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九、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内容:用火时间、地点、用火性质、防护措施、隔离带长、宽,扑救机具数量等)(原件1份)

    2、附上辖区镇林区野外用火同意书(原件1份)。

十、申请接收

联系人:农林局森林防火指挥部

联系电话:023-48288369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行政相对人到农林局森林防火指挥部递交所有申请材料并发起申请。

2.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工作人员根据决定意见制作并发放准予许可相关文书或不予许可相关文书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林区野外生产用火证照 

十六、结果送达

7个工作日后现场领取,节假日顺延。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现场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农林局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当事人对农林局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对于农林局和其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行政相对人义务:

    1.相对人有自觉遵守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相对人应严格依照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确保提供材料合法真实准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万盛经开区农林局森林防火指挥部;

咨询电话:023-48288369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行政服务中心023-48266738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万盛经开区万东北路32号农林局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不予以办理。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办理进程和结果咨询电话:023-48288369

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网址: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http://zwfw.cq.gov.cn

 

区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审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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